第四十条 盗窃、损坏、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,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政府又指,被通緝人士「並非因為『行使言論自由』而被通緝,而是因為他們在海外持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,包括要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內地實施『制裁』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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